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需要走政府采購程序嗎?如果采購人自行決定采用抓鬮、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,違規(guī)嗎?
《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的通知》(財庫〔2019〕38號)規(guī)定不得“強制要求采購人采用抓鬮、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選擇采購代理機構,干預采購人自主選擇采購代理機構”。
答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。從加強采購人主體責任,提高采購效率等角度賦予采購人自行決定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力。如采購代理機構的選擇也按照相關采購程序開展,會出現(xiàn)多次招標、重復招標等問題。采購人自行決定采用抓鬮、搖號等隨機方式或者比選方式的,不在此列。